總監來函~函請各社提報地區年會提案討論議案及投票代表

主  旨:函請各社提報地區年會提案討論議案及投票代表。

說  明:

(一)依國際扶輪細則15.050.1規定,地區內每一個扶輪社應至少遴選呈報,並派遣提案討論投票

代表1名出席地區年會,各社依填報時社員人數得增減代表名額,其規定如下:

社員人數 37名以下 38~62名 63~87名 88~113名 113名以上
提案投票代表人數 1名 2名 3名 4名 5名

 

 

 

  • 社員人數應以投票日之前最近一次半年報之社員人數為準。

(即2023年一月RI半年報之人數)。

  • 煩請各社於2月20日前回覆提案討論投票代表(表格如附件一)至總監辦公室。

(社內有無提案皆需回報投票代表)

 

(二)各社如有重大建議案,擬於地區年會提出討論決議時,請2月20日前

附件二「提案書」回覆至總監辦公室。(如無提案不需回傳)

       

 

 

地   區   總   監   高 志 明

年會提案討論主席  楊 肅 欣