總監來函~~2013~14年度長期青少年交換學生申請辦法

主 旨:2013~14年度長期青少年交換學生申請辦法

一、青少年交換活動的目的:

本計畫提供青年學生與扶輪接待家庭、扶輪義工,以及社區整體許多的助益。透過青少年交換,學生能第一手學習外國生活的各個面向。隨著對於世界的概念不斷擴張,他們漸趨成熟,發展對自己更深層的瞭解。融入外國的教育體制,加強了他們的學業與個人成長。接待扶輪社與家庭和社區整體也因為與來自不同文化的廣泛、友善接觸而豐富。

二、申請相關事項:

(1)報名資格:

1. 15歲6個月至18歲6個月之在學男女學生。

(年齡計算日為出發年度8月15日為基準,須符合此範圍內,亦即1995年2月15日~

1998年2月15日出生)

PS: 大部份國家要求學生年齡為16-18歲,故16歲以下及18歲以上學生可選擇的國家

或地區將會有所限制。

2. 本地區扶輪社友子女、孫子女,透過本地區扶輪社推薦。

3. 推薦社必須安排3個適合之接待家庭(派遣家庭為當然之接待家庭)、1個預備接待家庭,以及一位接待顧問,接待國外來台交換學生,為期一年。

4. 出國費用及必要經費全部由派遣學生之監護人(或法定監護人)自行負擔。

5. 派遣學生需學業成績與品行優良,SLEP(參考網站: http://www.go2travel.com.tw/index.php?page=sc1_ssat&s_id=&it=6&lan=

http://www.wesi.com.tw/exam.php?type=slep)成績必須35分以上或全民英檢初級成績及格,必要時由甄選委員會視情況考核之。

6. 推薦社須同意依3500地區與國際扶輪(RI)青少年交換活動規章之規定運作,以符合RI認證之要求。

7. 推薦社須成立3年,派遣學生家長或祖父母須入社滿3年,並請推薦社提供各該社員過去3年之三出記錄以供參考。

8. 推薦社只限推薦二名派遣學生,該社社員超過50名以上(含50名),得加推一名。(社員

人數以甄試年度7月1日報RI人數為基準)

(2)報名日期:即日起至10月31日(星期三)截止。

(3)預定交換地點:依國外各扶輪地區交換之要求決定派遣國

a.北美洲地區:美國、加拿大。

b.中南美洲地區:巴西、墨西哥、阿根廷……。

c.非洲地區:南非……。

d.歐洲地區:義大利、比利時、德國、法國、瑞士、芬蘭、英國、挪威、荷蘭、匈牙利、波蘭、瑞典、捷克、西班牙、克羅埃西亞……。

f.亞太地區:日本、澳洲、俄羅斯、韓國、泰國……。

(4)出發時間:2013年7月(註:交換時間為期至少十個月)。

(5)報名方式:(請於截止日期10/31前寄至地區辦公室:

324 桃園縣平鎮市環南路二段15號一樓Maggie收;

如有任何疑問請與TRYEX辦事處胡小姐聯絡:02-23706636)

1.中文申請書一份—(如附加檔案)

書面部份含體檢表(中文版)與學校成績證明-中文版1份、英文版4份,

請繳交前二年成績單,若是升高一學生請繳交國中成績單。

2.SLEP or全民英檢初級成績證明一份。

3.戶籍謄本一份-近3個月。

4.接待家庭預定表一份。

5.證件照照片(電子檔)。

6.推薦社出具理事會通過證明函.

7.接待家庭同意書,並由顧問簽署。

(6)甄試日期:2012年11月10日(星期六),時間地點:另行通知。

甄試目的:交換學生的身份有如民間大使一般,不只是要頭腦聰明,成績優秀,還必須具備

生活態度嚴謹,充份了解交換學生的目的與精神,能夠適應異國生活的身心健康

學生。

(7)資格喪失:派遣學生受訓期間,如有下列情事經青少年交換委員會核定得取消其派遣資格:

1.違反國際扶輪3500地區青少年交換規則者。

2.素行不良,受校方記過等處分者。

3.有任何妨害扶輪名譽之言行者。

4.休學或二星期以上沒有音訊者。

5.心身健康發生重大障礙導致無法繼續受訓者。

6.缺席二次「派遣學生訓練講習會」者。

7.未能如期繳納相關費用者。

8.派遣學生之監護人與派遣社未能配合地區履行RI認證之相關規定者。

9.受訓期間經地區青少年交換委員會裁定不適任扶輪親善大使者。

(8)錄取原則:

1.報名資格符合者方可參加甄試。

2.錄取標準以甄試成績為排序依據。

3.若家中或社內已有成員參加過扶輪青少年交換計劃,但未盡相關之責任與義務

者,將影響其錄取。

(9)費 用:

1. 甄試合格者,須於合格名單公布後,繳交3500地區青少年交換委員會新台幣70,000元整。其中50,000元供地區委員會辦理訓練、講習、制服、名片、徽章……等出國前之準備工作。其餘20,000元為TRYEX之行政費。逾期不繳納視同放棄派遣資格。

2. 學生出國的簽證,護照,機票,保險及在國外之費用須自行負擔。

3. 派遣學生第一次講習會後兩星期內,繳交新台幣140,000元整,以供地區補助各接待社接待費用及各項接待講習會、接待學生適應課程、語言課程、文化課程,以及各項接待相關事務之費用。逾期不繳納視同放棄派遣資格。

4. 甄試合格之派遣學生自行放棄派遣資格或依本辦法二條第7項喪失派遣資格者、已繳交之費用不予退還。

5. 年度結餘款將撥入地區青少年交換委員會專戶。

註:面試合格者,皆為備取,學生必須全程參加講習會,且收到國外接待地區(社)之接待保證書,方能成行。